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附民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63號原告 孫景豐 訴訟代理人 徐豐明 律師被告 曹文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9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係於本件刑事審判期日,即104年2月
4日之前7日,即104年1月28日始向本院具狀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有該附帶民事起訴狀可按,致未及時分案送達後審理,而被告亦係104年2月4日當天始接獲該訴狀,未能充分準備行使其訴訟防禦,且原告除請求精神慰撫金外,尚有醫療費用等,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范惠瑩法官田平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書記官林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