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1號原告 游進富 被告 楊鈞凱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之刑事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0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陳明照法官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書記官楊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