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0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鄭暐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萬陸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7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而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臺中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8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4、5及7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具狀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為正當,爰具體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及受刑人表示請從輕量刑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許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廢棄物清理法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元

犯罪日期

109年5月31日

108年11月至12月

108年6、7月至110年1月13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25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43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49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34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81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758號(聲請附表誤載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288號)

判決日期

110年3月24日

110年1月27日

111年8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34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045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5246號(聲請附表誤載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28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4月23日

110年8月5日

111年12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590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04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19號

編號1、2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97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妨害秩序

傷害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犯罪日期

109年1月23日

109年1月23日

109年間某日至110年4月12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51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51號

112年度中金簡字第71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17日

111年3月17日

112年4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51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51號

112年度中金簡字第7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7月13日

111年7月13日

112年5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0454號(編號4、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546號

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  名

妨害自由

妨害秩序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10年4月5日至110年4月6日

109年10月4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48號、110年度偵字第14138號、111年度偵字第164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48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1518號

111年度訴字第1580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20日

113年6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1518號

111年度訴字第158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7月25日

113年7月23日(聲請附表誤載為113年7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5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63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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