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9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994號

債權人 周承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旭勝鞋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袁應明周雯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正債務人借款美金拾萬元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借據、票據)。

㈢提出民國112年2月8日之美元匯率32.3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銀行外匯牌告利率表),或逕以美金為單位請求。

㈣補正對債務人請求連帶給付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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