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754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丙○○
原   告 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之4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7546號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
件於中華民國年94年11月17日下午3時4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記官 郭育秀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確認本院九十四年度票字第一八一九四號本票裁定中,被告持有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二紙,對原告之本票債權及其利息債權均不存
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本院94年度票字第18194號裁定所列之本票,並非
原告2人所簽發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乙○○不在場證明(
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為認諾
之陳述,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郭育秀
附表:
┌──┬─────┬────────┬────────┬────────┬─────┬─────┐
│編號│本票號碼│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利息│發票人│備註│
││││(新臺幣)││即原告││
├──┼─────┼────────┼────────┼────────┼─────┼─────┤
│一│NO070647│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
│││二日││月三日起至清償日│丙○○│共同發票人│
│││││止,按年息百分之│乙○○│甲○○│
│││││六計算之利息│││
├──┼─────┼────────┼────────┼────────┼─────┼─────┤
│二│NO081716│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伍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
│││一日││月三日起至清償日│丙○○│共同發票人│
│││││止,按年息百分之││甲○○│
│││││六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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