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1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96003018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
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乙○○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依法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被告之刑罰;且具保人甲○○經通知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列印資料2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2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影本各1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96003018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份附卷可稽。且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乙○○現未於看守所羈押或監所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從而,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執行時確有逃匿之情形,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甲○○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侯志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