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七四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三九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00000000AOHAO羈押期間自玖拾年拾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起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年九月十一日以九十年訴字第七四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復經本院於九十年九月二十日訊問被告後,因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之住居所,亦無法具保等事由,認其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王綽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惠梅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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