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334號聲請人伸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俊明 代理人 李昱霖 上聲請人伸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票之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及發票日及到期日等票據明細資料)。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