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重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陳柏霖 法定代理人 陳桐柱
李美誼 訴訟代理人 劉明鏡 律師被告 羅芷儀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交易字第12號過失重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李桂英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