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家聲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八一號
聲請人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送達代收人相對人立濤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陸佰叁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立濤工業有限公司等四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二七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季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魏安里~FO
附表┌───────────┬─────────────┬──────────────┐│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伍仟伍佰陸拾伍元││├───────────┼─────────────┼──────────────┤│第一審送達費│捌佰壹拾捌元│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已退還││││叁佰零貳元即郵票捌份又叁拾元│├───────────┼─────────────┼──────────────┤│第一審公示送達裁判費│肆拾伍元││├───────────┼─────────────┼──────────────┤│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壹仟元││├───────────┼─────────────┼──────────────┤│本件程序費用│貳佰零肆元││├───────────┼─────────────┼──────────────┤│合計│柒仟陸佰叁拾貳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