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193號原告 彭明魁 訴訟代理人 郭福三 律師被告 鍾文中
廖素媛 本件原告因被告鍾文中刑事業務過失致重傷案件(98年度易字第
513號),對上列2被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翁世容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