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97號聲請人 李炳堯 相對人愛新覺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欣 相對人 李全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提供擔保新臺幣31,251,051元後,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99662號執行事件中關於如附表所示標的物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0年度補字第92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停止執行。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持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480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請求對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執字第99662號給付票款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惟兩造已於民國109年6月3日簽立本院109年度移調字第56號調解筆錄,調解內容如下:
相對人(即本件聲請人李炳堯)願於如附表所示39筆土地(包含本件附表所示34筆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或回復登記於相對人名下之日起30日內,給付聲請人(即本件相對人李全教、愛新覺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41,588,000元。是以,聲請人取得上述調解筆錄之執行名義,早於相對人李全教向鈞院聲請本票裁定,相對人實無從對如附表所示土地聲請強制執行。為此請求本院准予聲請人以現金供擔保後,停止上述110年度司執字第99662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提出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480號民事
裁定、109年度移調字第56號調解筆錄、108年度全字第27號民事裁定,並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99662號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故關於相對人之執行債權聲請人既有爭執,並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人請求准予停止相對人對聲請人之強制執行程序,依前述說明,自屬有據。㈡按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
制執行之裁定者,該擔保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固屬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惟此項擔保係擔保執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應受之損害,故法院定擔保金額時,自應斟酌該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以為衡量之標準,非以債權額為依據(相同見解參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480號裁定)。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之價額為144,235,62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相對人在本案判決確定前,因聲請人停止執行致無法利用或處分系爭土地,將受有相當於上述價額之利息損失,故應依上述價額按法定利率5%計算其損害額。
㈢審酌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標的金額已逾民事訴
訟法第466條第1項、第3項所定金額150萬元,為得上訴三審案件,應適用民事通常程序,則依據司法院頒布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所定民事通常程序辦案期限第一審為1年4個月、第二審為2年、第三審為1年計算,則前述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審理期間可推定為4年4個月,以此計算相對人遲延受償之期間,又相對人此段期間所受之損失,應為上述金額於該期間之利息,則相對人因停止強制執行未能即時受償而可能損失金額即為31,251,051元【計算式:144,235,620元×5%×〈4+4/12〉=31,251,051元,元以下4捨5入】。故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應核定聲請人應供擔保之金額,即為相對人因停止強制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金額,爰定聲請人之擔保金額為31,251,051元。
㈣又聲請人請求酌減擔保云云,惟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之立法
意旨,係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本件雖認聲請人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確有必要,惟為兼衡相對人身為債權人之權益,仍應命聲請人就相對人可能遭受未能即時受償之損害提供擔保以供求償,則停止執行之裁定無論係由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債務人聲請所為,均須定相當確實之擔保,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酌減擔保而停止執行,於法尚有未合,礙難准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書記官謝靜茹附表編號不動產標示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元)1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24547全部7402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6997全部7403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405全部7404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890全部7405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44全部7406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5840全部7407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4894全部7408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174全部7409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5799全部74010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7239全部74011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23909全部74012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6141全部74013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103全部74014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1479全部74015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9284全部74016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23089全部74017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2117全部74018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11651全部74019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5830全部74020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1057全部74021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3389全部74022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2984全部74023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2427全部74024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5170全部74025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3109全部74026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10843全部74027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5500全部74028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3253全部74029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1081全部74030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2647全部74031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2989全部74032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3060全部74033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4542全部74034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2430全部740合計144,235,620元【計算式:面積194,91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740元/平方公尺=144,235,6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