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六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所移送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五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物品,為違禁物,因持有人甲○○已獲不起訴處分(九十一年度毒偵緝字第一四○號),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五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王國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