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501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石永剛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萬7,779元(含請求金額43萬9,589元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7月10日之利息8,19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書記官許寧華

附表: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43萬9,589元

利息

43萬9,589元

113年5月22日

113年7月10日

(50/365)

13.6%

8,189.6元

8,189.6元

合計

44萬7,7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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