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2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力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力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力中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同年2月1日以113年聲保字第210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受刑人另於假釋前犯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業經法務部於112年2月6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2年2月6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46514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楊明佳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思葦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