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救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救字第83號
聲 請 人 甲○○
            樓
訴訟代理人  劉永培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 洪玉麵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間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
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洪玉麵間損害賠償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臺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1紙以為釋明,而依聲請人之書狀
記載及所提證據,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許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曾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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