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二五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陸包(淨重壹拾陸點壹公克)、吸食器貳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三0一二號被告 林金漢 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六包(淨重十六點一公克)、電子秤一個、吸食器二個,係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在台北縣永和市○○路○○○號被告林金漢住處所查獲,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經核除電子秤一個與施用毒品無涉外,其餘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惠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志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