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28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王順盈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林秀娟曾文憲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相對人林秀娟為債務加速條款書面催告之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加速條款催告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林秀娟而發生加速條款效力。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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