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1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669號聲請人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發票人為「宏國汽車貨運有限公司陳清泉林德發 」之本票,其本票裁定之法院、案號為何?並提出本票裁定影本。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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