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小字第226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店小字第2260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賴佳渝

張秀珍

被告 謝豪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捌仟零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周怡伶

附表:(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編號

1

項目

勞工紓困貸款(帳號:000-00-000000-0)

申請日或核貸日

民國110年6月17日

利息

計息本金

88,005元

週年利率

1.845%

起訖日

民國111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違約金

計算方式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

起訖日

民國111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