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交附民上字第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交附民上字第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被上訴人乙○等傷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6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6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聲明求為⑴廢棄原判決。⑵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506,000元。⑶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二、其事實及理由均援引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1060號傷害案件所附起訴之事實及理由暨所有卷證。
三、被告未以書狀或言詞為何聲明及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乙○、丙○○○等被訴傷害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403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後,復經本院97年上易字第1060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茲本院就刑事部分仍維持乙○、丙○○○二人無罪之判決,則上訴人之上訴,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洪光燦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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