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47號原告 黃添順 被告 方潔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5月3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中壢院區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家事庭法官王兆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月桂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47號原告 黃添順 被告 方潔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5月3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中壢院區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家事庭法官王兆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月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