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5466號債權人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上列債權人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詹鈞婷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債權之讓與,非經債權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此於民法第297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請提出債務人詹鈞婷收受債權讓與通知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到院供查核。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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