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6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6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652號公訴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
甲○○丁○○乙○○丙○○戊○○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8362號、第9212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己○○、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丁○○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丙○○、乙○○、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己○○為址設彰化縣彰化市○○路○○號1樓「萬客達電子遊藝場」(下稱萬客達遊藝場)之登記負責人,其亦係設於同址2樓「辛巴達電子遊戲場」(下稱辛巴達遊戲場)之實際負責人,甲○○(原名 吳清豪 )同為辛巴達遊戲場之實際負責人。2人自民國93年間起,在公眾得出入之萬客達遊藝場及辛巴達遊戲場內擺設69台電子遊戲機,並雇用員工乙○○(於95年7月30日起受雇)、丙○○(於96年4月21日起受雇)、丁○○(於96年4月19日起受雇)及戊○○(於96年5月1日起受雇)擔任開分員從事開分、洗分及與賭客兌換現金等工作。己○○、甲○○、丁○○、乙○○、丙○○、戊○○基於與不特定人賭博財物及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由開分員丁○○、乙○○、丙○○、戊○○利用萬客達遊藝場及辛巴達遊戲場內的電子遊戲機與不特定客人賭博財物,賭博方式為由賭客在櫃檯以現金賭資兌換代幣後,再持代幣投入電子遊戲機,由賭客以不等之比例押注把玩,若未押中,則所投入之代幣或交付開分之賭資,由機台沒入而屬該店所有,如押中則可贏得倍數不等之分數,並得以開分結果向開分員兌換積分卡,再持積分卡以一定比例向店員兌換現金。嗣於96年9月5日21時35分許,賭客 林志和 (另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上址把玩「7PK」電子遊戲機而贏得分數5000分後,告知戊○○欲兌換現金,戊○○即以1比1比例,並贈送分數500分之分數卡,再將機台上分數5000分及贈送之500分換成新台幣(下同)5,500元之現金,交付予林志和之際當場為警查獲,並扣得附表所示之物。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請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己○○、甲○○、丁○○、乙○○、丙○○、戊○○所涉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規定,經評議結果,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己○○、甲○○、丁○○、乙○○、丙○○、戊○○坦承不諱,核與共同被告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所述相符,並經證人林志和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明確,復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遊戲機台配置圖、彰化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彰化縣政府電子遊戲場營業級別證、現場照片24張附卷、攝影機側錄翻拍照片20張及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被告6人前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
三、查本件遭扣案之電子遊戲機高達69台,96年3月間萬客達遊藝場來店客數即達3,201人次,96年4月有2,754人次,96年5月有2,291人次,96年6月有2,302人次,96年7月有2,335人次,96年8月有2,140人次,此有扣案之該店店員製作之各月份客人消費紀錄、統計表、英雄榜可稽,且查扣之會員資料卡28紙,上記載煙別、飲料,提供七星香煙、冰綠茶、冰紅茶、冰開水、烏龍茶、冰咖啡供客人抽吸、飲用,被告所經營上開賭場,服務人員分早班、中班、晚班3班輪替,且舉辦各式活動,由店員撥打電話催促客人來店消費,亦有電話紀錄6冊扣案可憑,復有幹部會議、全員會議、主管會議等會議紀錄多本、幹部交接手冊1本、帳多差紀錄本1本、各種機台業績統計表扣案可憑,值班店員並詳細紀錄客戶輸贏積分情形,製有客戶積分表扣案可查。另有新進人員教學手冊、新進人員手冊各1本,教授新進員工服務注意事項,而員工均需打卡紀錄上下班時間,亦有員工出勤打鐘卡13張可佐,再上開賭場早中晚3班,扣除當日值班人員餐費等現金支出費用,每班每日櫃檯多則約有8、9千元,少亦有5、6千元之結餘,合計1日均營業額約達2、3萬元,亦有櫃檯帳冊扣案足憑。按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只須主觀上有圖得利益之意思為已足,而被告己○○、甲○○花費資金購買遊戲機台,並提供場所擺放、雇用服務人員,組織規模龐大嚴密,獲利甚豐,是該電子遊戲之程式於設計之初即已隱含該遊戲機具有較高獲勝機率,被告以擺設電子遊戲機提供不特定顧客賭博財物,顯然同時具有營利之意圖至明。再者上揭遊戲場擺設之電子遊戲機多達69台,且舉辦各種活動招徠客戶,並以電話聯繫客戶繼續來店消費,顯係供聚集不特定多數人賭博之用,甚為明確。本件事證已明,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查被告6人分別自93年間或於95、96年間受雇於上開遊戲場時起,至96年9月5日為警查獲時止,利用電子遊戲機與在場不特定賭客對賭,反覆密接提供場所並聚集不特定之人多次向電子遊戲機下注賭博,藉此牟利,此種犯罪形態,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其基於單一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反覆從事賭博性之電動玩具業,無非執行業務所當然,於行為概念上,應認係包括一罪。又本件被告之行為雖一部分係在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前所為,然另一部分既係延續至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所為,即應逕適用修正後之規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核被告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6人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所犯上開3罪間,乃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達成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是其一行為觸犯上開3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情節較重之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己○○、甲○○自93年起即經營上開二規模龐大,組織架構嚴整,機台眾多,僱用多名員工之電動遊戲機台賭場,從中獲取不法利益,助長社會僥倖心理,影響正常之社會經濟活動,惡性非輕,被告丁○○於96年4月19日調彰化萬客達任早班主管,擔任賭場主管職務,有萬客達員工薪資明細一覽表、員工資料卡扣案可參,其權責既大,責任非輕,被告乙○○係於95年7月30日到職任賭場助理,被告丙○○係於96年4月21日到職任賭場助理,被告戊○○係於96年5月1日調職任賭場助理,均有員工資料卡扣案可稽,渠等受雇於人賺取生活所需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丁○○、乙○○、丙○○、戊○○部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扣案如附表之電子遊戲機69台(含IC板69片),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被告丙○○所用腰包內賭資7,100元、被告戊○○所用腰包內賭資48,500元、櫃台賭資23,500元、交付賭客林志和之賭金5,500元均係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諭知沒收。其餘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均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明達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書記官楊筱惠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1.電子遊戲機69台(含IC板69片)
2.櫃檯賭資23,500元
3.腰包賭資55,600元
4.賭資5,500元
5.藍色計分卡123張
6.粉紅色計分卡49張
7.黃色計分卡4張
8.綠色計分卡23張
9.店員腰包2只
10.計算機2台
11.錄影機2台、錄影帶3捲、監視系統電腦主機1台
12.開洗分用鑰匙7支
13.新進人員教學手冊、新進人員手冊、帳多差本、幹部交接簿
各1本
14.員工電腦打鐘卡13張、員工資料卡1本、員工公休表5紙、員
工薪資一覽表及薪資標準7張;員工會議記錄本3本、會議記錄2本
15.電話撥打紀錄6本、會員名冊8本、會員資料24張、會員資料
卡28張
16.開洗分紀錄表4張;機台開洗分紀錄表3張;贈分紀錄表4張;
隔班券贈送登記表8張;96年8月、9月1日至5日電玩開洗日報表36張;96年9月5日早班電玩開洗分報表15張;96年3月至8月電玩營業紀錄及消費紀錄108張;客人消費紀錄本(96年8月、9月間)3本;96年6月至8月客人消費紀錄243張;客人消費中獎紀錄本2本
17.中獎賀單1疊
18.帳冊2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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