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32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馬慧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參萬伍仟貳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馬慧珊於民國112年9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7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9月4日起至民國119年9月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5.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9月4日止累計新臺幣158,840元正未給付,其中新臺幣156,828元為本金;新臺幣2,012元為利息;新臺幣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馬慧珊於民國112年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1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2月21日起至民國119年2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9月4日止累計新臺幣276,361元正未給付,其中新臺幣271,026元為本金;新臺幣4,935元為利息;新臺幣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12320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起算日(民國)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年利率)001156,828元113年9月5日清償日15.1%002271,026元113年9月5日清償日14.72%◎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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