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460號
上訴人 廖麗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趙陳玉蓮 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