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智易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智易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明毅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5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上列被告林明毅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2月21日上午11時20分為審判期日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盈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