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77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A女

被告 陳金松

被告 陳寬聖 即家捷裝潢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 律師

複代理人 蔡金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湖簡字第1771號損害賠償(刑簡)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

3月27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

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

15萬元及其同上計算期間之利息,被告陳寬聖即家捷裝潢工

程行並應與甲○○連帶給付。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可以假執行。

事實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及理由均引用原告附帶民事起訴狀、被告答辯狀、

及今日言詞辯論筆錄,並另補充於後。

二、被告陳寬聖即家捷裝潢工程行對甲○○性騷擾行為,無從預

見或防免,但此部分並非不能以勤前教育、人員選任安排,

以盡雇主性騷擾防免之責任,所以此部分抗辯不成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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