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字第5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交簡字第5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交簡字第58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建隆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5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建隆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張建隆於民國104年9月26日15、16時許,在高雄市前鎮區某友人住處飲用啤酒後,可知其吐氣酒精濃度應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之法定限量,猶於同日18時17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8時20分許,行經高雄市○鎮區○○路前鎮橋上時,不慎自摔倒地而受傷,經警據報到場處理,將張建隆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救治,並委託該院抽血檢驗,測得張建隆血液中酒精濃度達
266.4mg/dl(百分之0.2664,換算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332毫克),始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建隆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鎮○○○鎮街派出所酒精濃度檢測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各1份及現場照片9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酒後駕車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不能安全駕駛罪係屬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爰於102年6月13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增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之酒精濃度標準值,以此作為認定「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以有效遏阻酒醉駕車事件發生,有該條文之修法理由可供參照。查被告為警查獲時,經換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332毫克,已逾現行刑法所定每公升0.25毫克之不得駕車標準,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至卷附高雄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雖勾選被告之自首情形為:「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處理人員前往傷者就醫之醫院處理時,肇事人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等情,惟觀之文義係指被告承認係其本人騎車自摔而言;而被告本件酒後駕車犯行,係於警方據報前往處理時,委託醫院對被告實施抽血檢驗後,查知其酒精濃度超過標準,被告始承認其駕駛前有飲用酒類之行為,此見被告之警詢筆錄自明,故難認有自首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四、爰審酌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已透過教育、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傳達各界週知多年,且近來酒駕肇事導致重大人身傷亡之車禍案件頻傳,政府業於102年6月11日修法提高酒駕刑罰作為因應對策,是被告對於酒後不能駕車及酒醉駕車之危險性,自應有相當之認識,卻仍在飲酒後,經換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332毫克之情形下,不顧行車安全,率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一般道路,被告此舉顯然無視於自己及其他參與道路交通之不特定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並因而自摔肇事,益徵其危險性,所為誠屬不該。復考量被告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255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本件已屬被告第2次違犯本罪,顯見其未能確實省思飲酒後駕車行為所衍生之高度潛在危險性。惟念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被告亦因此受傷,有前述診斷證明書在卷可憑,兼衡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勉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
主文所示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書記官吳國榮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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