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6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627號聲請人 劉進格 訴訟代理人 陳秀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書記官鍾雯芳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62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0-0132002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01324003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