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366號原告 顏金佩 原告與被告 顏耀均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82,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6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