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8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8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89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隋佳樺輔佐人即被告之父隋盛虎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98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隋佳樺於民國105年2月1日起任職於告訴人高雄市私立成功文學文理短期補習班(下稱成功補習班),負責招生工作,每月薪資固定於次月10日發放。嗣被告於105年10月28日離職後,其105年10月分之薪資依慣例應於次月即105年11月10日至成功補習班領取現金。被告雖於106年11月3日使用LINE通訊軟體將載有局、帳號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照片傳送予成功補習班會計 石宜庭 ,向石宜庭表示以匯款方式將105年10月份之薪資匯入前開郵局帳戶,然石宜庭並未應允。詎被告於105年11月10日未親自或委託他人至成功補習班領取其105年10月份之薪資,亦未與石宜庭或成功補習班其他人員聯繫確認,竟基於誹謗之犯意,於同日下午5時29分許起至11月11日下午5時23分許至,在其個人臉書(帳號chinHuaSui)公開貼文「時間到了領不到薪水感覺真差勁!」、「只是想拿回血汗錢而已……」、「不給薪水阿,拖拖拖找當事人也不理我」等言論,使不特定人產生成功補習班惡意積欠員工新資之負面印象,足生損害於成功補習班與其負責人 林光天 之名譽等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惟該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經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此有和解筆錄、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足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力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書記官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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