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18號原告 楊琮任
楊張蘭 陳素華 楊鳳娟 被告 鄭凱仁
黃云甄 潘緯瑝 侯永成 即寶成活水健康生活館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8年度訴字第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鍾貴堯
法官王怡蓁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