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67號原告奇鼎鍛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金澤 被告 陸泰陽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5年度上易字第3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何志通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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