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582號聲請人即被告 穆羅驍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2年度訴字第60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具保狀所載。
二、按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或預防反覆實施特定犯罪。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應許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最高法院46年度台抗字第6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次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然法院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其要件應以被告已無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或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之情形,或已無羈押之必要,或另有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之情形;倘被告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或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情形,而無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且仍有羈押之必要者,法院自不應准許具保停止羈押。
三、本件被告穆羅驍因運輸毒品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固坦承有攜帶283.3公克之愷他命欲搭機前往孟加拉,惟否認有運輸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行,又參以本件扣案之愷他命數量甚鉅,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2年6月20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復自承其於102年6月1日欲前往孟加拉,惟並未確定返國日期,足見被告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年7月10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雖以前揭情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本院審酌被告否認犯行,並有如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相關證據可稽,足見其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又被告本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其法定刑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諸被告因涉犯上開重罪並經起訴,且知悉該等罪嫌法定刑非輕,其因之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自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高度之逃亡可能,考量本案目前審理進度,倘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另被告辯稱伊因右手臂神經斷裂,需就醫進行手術,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云云,然查,本院就被告病情電詢桃園看守所衛生科,經該所衛生科回覆略以:被告並無因右手臂神經斷裂就診之紀錄等情,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在卷可稽,足見被告並未有何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各款事由。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黃珮如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