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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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2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加重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2月7日因犯加重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彰簡字第531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42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又經本院以97年度撤緩字第19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書記官施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