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全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151號

聲請人 張喬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素慧白菜寶寶協會林東昇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惟其本案訴訟即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598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係依民法侵權行為、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81萬8,860元及利息,縱聲請人獲勝訴判決,亦僅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金錢。而本件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係聲請「相對人於本件訴訟終結前,就其所有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2樓之房地不得為移轉、出租、設定負擔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惟本案訴訟顯然不能確定上開爭執之法律關係,則本件聲請核與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2項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靖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