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交上易字第1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一三二號
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古金男法官趙春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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