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1號原告 徐思綺 被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玉英
法官黃佩穎法官蔡旻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蔡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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