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146號上訴人即被告光順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振仁 上訴人即被告 黃璽文
陳昭蓉 被上訴人即原告 滿承昀
滿丞曦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滿人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2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查詢表附卷足證,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書記官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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