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6年度北秩字第2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95年12月12日北市警松秩維字第09534217400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玖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5年11月29日晚上9時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段○○○號(雅柏汽車旅館205
房)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 蔡嘉偉 姦,代價新臺幣
(下同)9,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證人蔡嘉偉於警訊時之證詞。
㈢經警查獲。
㈣扣案之9,000元可資佐證。
三、扣案之9,000元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所得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1、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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