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2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重訴字第1218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陳文雄 被告南針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力堯 被告 張美馨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陸拾柒萬肆仟陸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佰陸拾柒萬肆仟陸佰零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㈠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於本
院審理中代理權消滅,業經新法定代理人董瑞斌於民國106年12月5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108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兩造業於保證書第7條、約定書第20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保證書、契約書影本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至13頁),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南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南針公司)103年6月6日起
,陸續邀同其被告黃力堯、張美馨簽立保證書擔任連帶保證人,保證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本金1,000萬元限額內願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
㈡嗣被告南針公司於104年11月27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24筆
,金額合計7,105,000元,其每筆借款金額、餘欠金額、借款起訖日、利率、利息及違約金等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所示。詎前開借款已屆清償期,惟被告南針公司僅攤還部分本金430,397元,及繳付利息至106年5月19日止外,尚欠原告本金6,674,60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依渠 等所立之約定書第5條第1款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原告據此要求被告南針公司清償積欠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惟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於請求金額不爭執,但希望分期付款,並與原告進行和解等語。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亦規定甚明。
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31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南針公司及張美馨更換印鑑申請書、借據、借款展期約定書及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等影本為證(本院卷第7頁至88頁),且被告對於原告本件之請求,於本院言詞辯論程序中表示不爭執(本院卷第105頁反面),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書記官蔡月女附表:
┌──┬──┬─────┬──────┬─────┬──────┬──────┬─────────────┐│編號│種類│借款金額新│積欠本金│借款日│最後付息日│利息│違約金││││臺幣(元)│新臺幣(元)├─────┤├──┬───┼──────┬──────┤│││││到期日││年息│起迄日│逾期六個月以│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內按約定利率││││││││││10%計收│20%計收│├──┼──┼─────┼──────┼─────┼──────┼──┼───┼──────┼──────┤│1│借據│150,000元│150,000元│104年12月│106年5月10日│5.04│自106│自106年6月│自106年12月││││││10日│││年5月│11日起至106│11日起至清償│││││├─────┤││11日起│年12月10日止│日止││││││106年5月│││至清償││││││││19日│││日止│││├──┼──┼─────┼──────┼─────┼──────┼──┼───┼──────┼──────┤│2│借據│57,000元│57,000元│104年12月│106年5月1日│5.04│自106│自106年6月│自106年12月││││││1日│││年5月│2日起至106│2日起至清償│││││├─────┤││2日起│年12月1日止│日止││││││106年5月│││至清償││││││││19日│││日止│││├──┼──┼─────┼──────┼─────┼──────┼──┼───┼──────┼──────┤│3│借據│225,000元│225,000元│104年11月│106年4月27日│5.04│自106│自106年5月│自106年11月││││││27日│││年4月│28日起至106│28日起至清償│││││├─────┤││28日起│年11月27日止│日止││││││106年5月│││至清償││││││││19日│││日止│││├──┼──┼─────┼──────┼─────┼──────┼──┼───┼──────┼──────┤│4│借據│64,000元│57,921元│105年2月│106年5月5日│5.04│自106│自106年6月│自106年12月││││││5日│││年5月│6日起至106│6日起至清償│││││├─────┤││6日起│年12月5日止│日止││││││106年5月│││至清償││││││││19日│││日止│││├──┼──┼─────┼──────┼─────┼──────┼──┼───┼──────┼──────┤│5│借據│90,000元│90,000元│105年1月│106年5月13日│5.04│自106│自106年6月│自106年12月││││││13日│││年5月│14日起至106│14日起至清償│││││├─────┤││14日起│年12月13日止│日止││││││106年5月│││至清償││││││││19日│││日止│││├──┼──┼─────┼──────┼─────┼──────┼──┼───┼──────┼──────┤│6│借據│130,000元│130,000元│105年1月│106年5月11日│5.04│自106│自106年6月│自106年12月││││││11日│││年5月│12日起至106│12日起至清償│││││├─────┤││12日起│年12月11日止│日止││││││106年5月│││至清償││││││││19日│││日止│││├──┼──┼─────┼──────┼─────┼──────┼──┼───┼──────┼──────┤│7│借據│160,000元│160,000元│104年12月│106年4月30日│5.04│自106│自106年6月│自106年12月││││││31日│││年5月│1日起至106│1日起至清償│││││├─────┤││1日起│年11月30日止│日止││││││106年5月│││至清償││││││││19日│││日止│││├──┼──┼─────┼──────┼─────┼──────┼──┼───┼──────┼──────┤│8│借據│80,000元│80,000元│104年12月│106年5月14日│5.04│自106│自106年6月│自106年12月││││││14日│││年5月│15日起至106│15日起至清償│││││├─────┤││15日起│年12月14日止│日止││││││106年5月│││至清償││││││││19日│││日止│││├──┼──┼─────┼──────┼─────┼──────┼──┼───┼──────┼──────┤│9│借據│200,000元│200,000元│104年12月│106年5月8日│5.04│自106│自106年6月│自106年12月││││││8日│││年5月│9日起至106│9日起至清償│││││├─────┤││9日起│年12月8日止│日止││││││106年5月│││至清償││││││││19日│││日止│││├──┼──┼─────┼──────┼─────┼──────┼──┼───┼──────┼──────┤│10│借據│30,750元│30,750元│105年4月││5.04│自106│自106年5月│自106年11月││││││19日│106年4月19日││年4月│20日起至106│20日起至清償│││││├─────┤││20日起│年11月19日止│日止││││││106年5月│││至清償││││││││19日│││日止│││├──┼──┼─────┼──────┼─────┼──────┼──┼───┼──────┼──────┤│11│借據│850,000元│850,000元│104年12月││5.04│自106│自106年6月│自106年12月││││││10日│106年5月10日││年5月│11日起至106│11日起至清償│││││├─────┤││11日起│年12月10日止│日止││││││106年5月│││至清償││││││││19日│││日止│││├──┼──┼─────┼──────┼─────┼──────┼──┼───┼──────┼──────┤│12│借據│323,000元│323,000元│104年12月│106年5月1日│5.04│自106│自106年6月│自106年12月││││││1日│││年5月│2日起至106│2日起至清償│││││├─────┤││2日起│年12月1日止│日止││││││106年5月│││至清償││││││││19日│││日止│││├──┼──┼─────┼──────┼─────┼──────┼──┼───┼──────┼──────┤│13│借據│1,275,000│1,275,000│104年11月│106年4月27日│5.04│自106│自106年5月│自106年11月││││元│元│27日│││年4月│28日起至106│28日起至清償│││││├─────┤││28日起│年11月27日止│日止││││││106年5月│││至清償││││││││19日│││日止│││├──┼──┼─────┼──────┼─────┼──────┼──┼───┼──────┼──────┤│14│借據│256,000元│231,682元│105年2月│106年5月5日│5.04│自106│自106年6月│自106年12月││││││5日│││年5月│6日起至106│6日起至清償│││││├─────┤││6日起│年12月5日止│日止││││││106年5月│││至清償││││││││19日│││日止│││├──┼──┼─────┼──────┼─────┼──────┼──┼───┼──────┼──────┤│15│借據│360,000元│360,000元│105年1月│106年5月13日│5.04│自106│自106年6月│自106年12月││││││13日│││年5月│14日起至106│14日起至清償│││││├─────┤││14日起│年12月13日止│日止││││││106年5月│││至清償││││││││19日│││日止│││├──┼──┼─────┼──────┼─────┼──────┼──┼───┼──────┼──────┤│16│借據│520,000元│520,000元│105年1月│106年5月11日│5.04│自106│自106年6月│自106年12月││││││11日│││年5月│12日起至106│12日起至清償│││││├─────┤││12日起│年12月11日止│日止││││││106年5月│││至清償││││││││19日│││日止│││├──┼──┼─────┼──────┼─────┼──────┼──┼───┼──────┼──────┤│17│借據│640,000元│640,000元│104年12月│106年4月30日│5.04│自106│自106年6月│自106年12月││││││31日│││年5月│1日起至106│1日起至清償│││││├─────┤││1日起│年11月30日止│日止││││││106年5月│││至清償││││││││19日│││日止│││├──┼──┼─────┼──────┼─────┼──────┼──┼───┼──────┼──────┤│18│借據│320,000元│320,000元│104年12月│106年5月14日│5.04│自106│自106年6月│自106年12月││││││14日│││年5月│15日起至106│15日起至清償│││││├─────┤││15日起│年12月14日止│日止││││││106年5月│││至清償││││││││19日│││日止│││├──┼──┼─────┼──────┼─────┼──────┼──┼───┼──────┼──────┤│19│借據│800,000元│800,000元│104年12月│106年5月8日│5.04│自106│自106年6月│自106年12月││││││8日│││年5月│9日起至106│9日起至清償│││││├─────┤││9日起│年12月8日止│日止││││││106年5月│││至清償││││││││19日│││日止│││├──┼──┼─────┼──────┼─────┼──────┼──┼───┼──────┼──────┤│20│借據│174,250元│174,250元│105年4月│106年4月19日│5.04│自106│自106年5月│自106年11月││││││19日│││年4月│20日起至106│20日起至清償│││││├─────┤││20日起│年11月19日止│日止││││││106年5月│││至清償││││││││19日│││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