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713號
原告何坤
被告 白宜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6,524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50萬30元)
1
利息
50萬30元
114年4月22日
114年7月9日
(79/365)
6%
6,493.54元
小計
6,493.54元
合計
50萬6,524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
書記官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