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27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2713號

原告何坤

被告 白宜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6,524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50萬30元)

1

利息

50萬30元

114年4月22日

114年7月9日

(79/365)

6%

6,493.54元

小計

6,493.54元

合計

50萬6,524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

書記官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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