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聲字第47號聲請人 劉秋雄 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
潘曉琪 律師相對人 李秀鳳
劉方楷 史安妮 劉亞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15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以新臺幣貳佰肆拾捌萬捌仟柒佰貳拾壹元為相對人劉方楷供擔保後,許可就相對人劉方楷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李秀鳳、劉方楷、史安妮、劉亞臻分別為聲請人之配偶、子、兒媳、女。詎相對人4人於民國
107年1月22日強行取走聲請人置放於訴外人格來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格來得公司)董事長辦公室保險櫃內之現金新臺幣(下同)950萬元,並脅迫聲請人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暨格來得公司股份287萬41股贈與並移轉權利予相對人李秀鳳,嗣相對人李秀鳳再將系爭不動產贈與並移轉所有權予相對人劉方楷。故聲請人因相對人4人之上開不法行為而受有損害,相對人4人自應對於聲請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而聲請人已向相對人4人訴請回復原狀,並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相對人4人作為撤銷上開贈與之意思表示,則聲請人既已為撤銷系爭不動產所有權贈與之意思表示,相對人李秀鳳及劉方楷占有系爭不動產即無法律上之權源,聲請人乃依物上請求權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李秀鳳及劉方楷將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回復登記為聲請人所有,為免不知情第三人受讓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第5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第5項裁定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第8項、第9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於本案回復原狀訴訟(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15號)提出藤條照片、協議書、讓渡同意書、不動產登記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各1份為證,堪認,聲請人係基於物權關係,就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之系爭不動產,對於相對人劉方楷有所請求乙節,已有相當之釋明,惟該釋明尚有未足,爰依前開規定,命聲請人供擔保許可本件聲請。
四、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視個案情節,依標的物受登記後,相對人難以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本院斟酌系爭不動產之坐落位置、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均如附表所示,又參以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年4月、2年、1年,而本件係屬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則預估本件審理時間約需4年4個月,再相對人劉方楷將如何使用收益系爭不動產,非本院現實所得知悉,僅以系爭不動產之價值按法定遲延利息週年利率5%計算相對人劉方楷因本件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所受之損害,即難以利用或處分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利息損失為
248萬8,721元【計算式:(204.96㎡49,900元)+1,258,900元=11,486,404元,11,486,404元5%(4+4/12)年=2,488,72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爰酌定聲請人所應供擔保之金額為248萬8,721元。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姚葦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書記官呂欣蓉┌────────────────────────────────┐│附表:│├────────────────────────────────┤│土地:│├─────────────────┬─┬─────┬──────┤│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桃園市│蘆竹區│大新│0000-0000││204.96│全部│├───┴────┴──┴─────┴─┴─────┴──────┤│備註:││1.登記名義人為劉方楷。││2.民國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4萬9,900元。│├────────────────────────────────┤│建物:│├───┬────────┬───┬─────────┬─────┤││基地坐落│建築式│建物面積│權利││││樣主要│(㎡)│││建號├────────┤建築材├────┬────┤│││建物門牌│料及房│樓層面積│附屬建物│範圍││││屋層數│合計│用途││├───┼────────┼───┼────┼────┼─────┤│01788-│桃園市蘆竹區大新│鋼筋混│1層:│陽台:│全部││000│段114地號│凝土造│99.32㎡│39.42㎡│││├────────┤,住家│2層:│雨遮:││││桃園市蘆竹區大興│用,5│99.82㎡│5.29㎡││││一街253號│層│3層:│││││││99.82㎡│││││││4層:│││││││99.82㎡│││││││5層:│││││││33.3㎡│││││││共計│││││││432.08㎡│││├───┴────────┴───┴────┴────┴─────┤│備註:││1.登記名義人為劉方楷。││2.課稅現值為新臺幣125萬8,9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