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12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12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寬祐
訴訟代理人  郝婉喬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泗村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
  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04元,惟上訴人未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二、上訴人於第二審如欲委任郝婉喬為第二審之訴訟代理人,應
  另提出委任郝婉喬為第二審訴訟代理人之民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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