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1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1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1979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旗山監理站民國99年6月17日所為如附表所示處分(原處分字號均詳如附表),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均撤銷。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異議人)甲○○所駕駛、靠行於建國交通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建國公司)車牌號碼000-00營業遊覽大客車,於附表所示之時、地,行經國道收費站ETC電子收費車道,因車內裝設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通公司)之E通機卡片餘額不足,以致未成功扣款,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製單舉發,原處分機關乃以異議人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1、43、44條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所駕駛、靠行於建國公司之前開車輛,裝設有遠通公司之電子E通機;又該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行經國道收費站之ETC電子收費車道時,發生有卡片餘額不足之情事,曾向本院聲明異議,經本院分別為對異議人有利及不利之裁定,最終裁定日期為民國98年3月31日,惟國道高速公路局未待法院全部審理完畢,即於97年11月25日委託遠通公司再對異議人戶籍地重行送達補繳通知單,並限97年12月26日前繳納,惟異議人於96年間即住在高雄市左營區,未收到前開補繳通知單,該催繳書未合法送達,原處分機關即無裁罰之權。高速公路局、遠通公司、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逕行更裁之行為係為報復異議人而做不適法之裁定,視法律為無物,為此,聲明異議並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行為人以單一行為違反行政法上所規範之作為義務或不作為義務,除處罰之性質與種類不同,必須採用不同之處罰方法或手段,以達行政目的所必要者外,不得重複處罰,此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3號解釋意旨亦明揭其旨。
四、經查:㈠異議人前因94件「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
違規行為經警製單舉發,原處分機關於97年5月5日分別裁處異議人罰鍰3000元,嗣異議人不服裁決聲明異議,其中附表所示時地之違規案件,經本院或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異議人為應歸責之人為由先後裁定異議駁回確定,有本院97年度交聲字第1249~1258號、97年度交聲字第1289~1298號、97年度交聲字第1299~1308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交抗字第555號裁定附卷可憑(又異議人前揭94件違規行為之部分裁決處分,經本院以遠通公司未將補繳通知單合法送達於異議人為由而撤銷,惟均非本件經聲明異議裁決所針對之違規行為,附此敘明),比對附表所示97年5月
5日、99年6月17日前後裁決記載之「受處分人」、「車輛種類及車牌號碼」、「違規時間」、「違規地點」、「舉發違規事實」、「處罰主文」均屬相同,顯各係對異議人同一交通違規事件為重複裁決。
㈡參酌交通○○○區○道○○○路局係鑑於車牌號碼000-00號
大客車行駛ETC車道通行欠費未繳之情形,原係以該車靠行之建國公司為補繳通知對象,故未待法院裁定結果或是否歸責異議人,即將原欠費罰單全數撤銷列管,並再對異議人重新送達通知補繳,因異議人仍未於規定期限內補繳,乃再行製開繳費罰單,有交通○○○區○道○○○路局98年5月4日業字第0986003079號函存卷可考,據此,可知附表所示異議人同一交通違規行為經原處分機關於97年5月5日、99年
6月17日重複裁處,乃係交通○○○區○道○○○路局未待法院裁定結果,逕對異議人重新送達補繳通知並再行製開繳費罰單所肇致,並非就異議人同一交通違規行為有何施以重複處罰之必要性存在。從而,原處分機關如附表所示97年5月5日之裁決既未經法院撤銷,自仍屬合法有效,該機關嗣因交通○○○區○道○○○路局再行製開繳費罰單,乃為如附表所示99年6月17日之重複裁決,因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而屬違法裁決,至為明確,已堪認定(至交通○○○區○道○○○路局再行製開之繳費罰單,亦屬對同一交通違規行為之重複舉發,亦難認適法,併予指明)。
五、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如附表所示99年6月19日對異議人所為之裁決,既為違法之裁決,異議人之異議即非無理由,本院自應將原處分予以撤銷,並無須重複為裁罰之諭知,以資適法。惟仍無礙原處分機關如附表所示97年5月5日確定裁決之效力,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交通法庭法官王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修弘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附表:│├─┬───────┬────┬───────────┬────┬────┤│編│裁決案號│違規車輛│違規事實│裁罰內容│本院受理││號││││(新臺幣)│案號││├───────┤││├────┤││前裁決案號││││前受理案│││││││號│├─┼───────┼────┼───────────┼────┼────┤│⒈│交通部公路總局│506-NN│於96年5月1日17時33分在│3000元│99年度交│││高雄區監理所旗│營業遊覽│后里收費站南下(第13車││聲字第19│││山監理站旗監違│大客車│道),行駛於應繳費之公││79號│││字第裁85-ZCQ01││路不依規定繳費。【違反│││││9330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交通部公路總局││││本院97年│││高雄區監理所高││││度交聲字│││監營裁字裁80-Z││││第1253號│││CQ007927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交抗字第│││││││555號)│├─┼───────┼────┼───────────┼────┼────┤│⒉│交通部公路總局│506-NN│於96年4月1日21時15分在│3000元│99年度交│││高雄區監理所旗│營業遊覽│白河收費站南下(第16車││聲字第19│││山監理站旗監違│大客車│道),行駛於應繳費之公││80號│││字第裁85-ZHQ00││路不依規定繳費。【違反│││││9259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交通部公路總局││││97年度交│││高雄區監理所高││││聲字第13│││監營裁字80-ZHQ││││05號│││003780號│││││├─┼───────┼────┼───────────┼────┼────┤│⒊│交通部公路總局│506-NN│於96年4月8日17時41分在│3000元│99年度交│││高雄區監理所旗│營業遊覽│白河收費站南下(第16車││聲字第19│││山監理站旗監違│大客車│道),行駛於應繳費之公││81號│││字第裁85-ZHQ00││路不依規定繳費。【違反│││││9260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交通部公路總局││││97年度交│││高雄區監理所高││││聲字第13│││監營裁字80-ZHQ││││06號│││003781號│││││├─┼───────┼────┼───────────┼────┼────┤│⒋│交通部公路總局│506-NN│於96年4月10日16時3分在│3000元│99年度交│││高雄區監理所旗│營業遊覽│白河收費站南下(第16車││聲字第19│││山監理站旗監違│大客車│道),行駛於應繳費之公││83號│││字第裁85-ZHQ00││路不依規定繳費。【違反│││││9262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交通部公路總局││││97年度交│││高雄區監理所高││││聲字第13│││監營裁字80-ZHQ││││04號│││003782號│││││├─┼───────┼────┼───────────┼────┼────┤│⒌│交通部公路總局│506-NN│於96年4月15日7時40分在│3000元│99年度交│││高雄區監理所旗│營業遊覽│白河收費站北上(第3車││聲字第19│││山監理站旗監違│大客車│道),行駛於應繳費之公││84號│││字第裁85-ZHQ00││路不依規定繳費。【違反│││││9263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交通部公路總局││││97年度交│││高雄區監理所高││││聲字第12│││監營裁字80-ZHQ││││99號│││003784號│││││├─┼───────┼────┼───────────┼────┼────┤│⒍│交通部公路總局│506-NN│於96年4月15日18時27分│3000元│99年度交│││高雄區監理所旗│營業遊覽│在白河收費站南下(第16││聲字第19│││山監理站旗監違│大客車│車道),行駛於應繳費之││85號│││字第裁85-ZHQ00││公路不依規定繳費。【違│││││9264號││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交通部公路總局││││97年度交│││高雄區監理所高││││聲字第13│││監營裁字80-ZHQ││││03號│││003785號│││││├─┼───────┼────┼───────────┼────┼────┤│⒎│交通部公路總局│506-NN│於96年4月22日8時41分在│3000元│99年度交│││高雄區監理所旗│營業遊覽│白河收費站北上(第3車││聲字第19│││山監理站旗監違│大客車│道),行駛於應繳費之公││86號│││字第裁85-ZHQ00││路不依規定繳費。【違反│││││9265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交通部公路總局││││97年度交│││高雄區監理所高││││聲字第13│││監營裁字80-ZHQ││││01號│││003786號│││││├─┼───────┼────┼───────────┼────┼────┤│⒏│交通部公路總局│506-NN│於96年4月1日8時47分在│3000元│99年度交│││高雄區監理所旗│營業遊覽│員林收費站北上(第2車││聲字第19│││山監理站旗監違│大客車│道),行駛於應繳費之公││87號│││字第裁85-ZCR01││路不依規定繳費。【違反│││││8614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交通部公路總局││││97年度交│││高雄區監理所高││││聲字第12│││監營裁字80-ZCR││││93號│││006262號│││││├─┼───────┼────┼───────────┼────┼────┤│⒐│交通部公路總局│506-NN│於96年4月10日9時5分在│3000元│99年度交│││高雄區監理所旗│營業遊覽│白河收費站北上(第3車││聲字第20│││山監理站旗監違│大客車│道),行駛於應繳費之公││09號│││字第裁85-ZHQ00││路不依規定繳費。【違反│││││9261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交通部公路總局││││97年度交│││高雄區監理所高││││聲字第13│││監營裁字80-ZHQ││││00號│││003783號│││││├─┼───────┼────┼───────────┼────┼────┤│⒑│交通部公路總局│506-NN│於96年4月2日14時14分在│3000元│99年度交│││高雄區監理所旗│營業遊覽│員林收費站南下(第13車││聲字第20│││山監理站旗監違│大客車│道),行駛於應繳費之公││10號│││字第裁85-ZCR01││路不依規定繳費。【違反│││││8615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交通部公路總局││││97年度交│││高雄區監理所高││││聲字第12│││監營裁字80-ZCR││││92號│││0062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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