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3年度彰小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22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被告 黃木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514元,及其中新臺幣44,265元自民國112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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