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侵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侵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侵附民字第19號原告甲真實姓名地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甲之父(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甲之母(真實姓名地址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 律師
黃懷萱 律師被告丁○○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3年度侵訴字第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林臻嫺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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