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1號原告 賴仲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志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之聲明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民事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書記官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