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64號
原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陳育琳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2人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 律師
被告 劉光華
訴訟代理人 楊淑琍 律師
被告 楊俊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九行以下關於「……,並將前開部分土地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記載,應更正為「……,並將前開部分土地及同地號編號B2、B3部分,面積依序為56.51平方公尺、12.11平方公尺,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十九頁關於「兩造不爭執事項」(五)就被告劉光華占用35地號土地部分,亦漏未記載同地號編號B2、B3部分,面積依序為56.51平方公尺、12.11平方公尺土地部分,亦應予更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3項但書規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哲豪